廣東文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請人朱順國訴被申請人廣東文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勞動爭議案(案號: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496號),因你單位(或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F向你單位(或你)公告送達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496號仲裁裁決書。
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廣東文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朱順國支付醫(yī)療費878.24元;
二、駁回申請人朱順國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執(zhí)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0月30日